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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玻璃两度过会迟迟未发行 两宗专利案或成绊脚石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陈晶泽 2011-07-28 10:16陈晶泽
两次申请,两次过会,但A股市场上依然未见洛阳北方玻璃(下称“北方玻璃”)的身影。一纸上市批文为何迟迟不到手?北方玻璃在两份招股说明书中均提及的与芬兰公司格拉司通(Glaston)的两起专利案或许正是其中的“绊脚石”。
这两起专利案分别发生在英国和加拿大。
对于与格拉司通的专利案,北方玻璃在2010年和2011年递交的两份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栏中均做了重点说明。但在2011年的招股说明书中,北方玻璃对格拉司通所提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彻底否认。
英国案:
承诺发生损失大股东赔偿
对于发生在英国的诉讼案,北方玻璃最初的表述为:2004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英国高等法院经河南省高级法院送达的Tamglass公司于2007年7月更名为格拉司通)诉本公司和Novaglaze公司的诉讼材料。原告以其在欧洲的0261611号有关玻璃弯曲钢化机器和方法的发明专利技术遭到侵犯为由,在英国高等法院对二被告提起诉讼。
2006年2月15日,英国高等法院作出判决:两名被告构成侵权,原告应在收到两名被告提供的“声明”(主要是对侵权收益及花费的确认)后4周内,在“损失预计赔偿”与“利润计算赔偿”中做出选择,以确定赔偿数额。同时,两名被告应于2006年3月1日之前共同支付原告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25万英镑。此后,北方玻璃以及第二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且公司向原告提交了计算损失的资料,但原告并未就赔偿方式进行选择,两名被告也均未支付25万英镑的诉讼费用。
北方玻璃认为,中国与英国未签署任何有关司法协助的双边协议,也没有任何相关的国际条约、互惠待遇。但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可以向中国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虽然本案诉讼结束已经近四年,且原告也没有向中国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公司仍然存在被执行的风险。
截至第一份《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2010年3月8日),发行人没有收到中国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法院就本案送达的任何文件。
北方玻璃认为,该判决结果对公司最大的影响就是不能在芬兰Tamglass公司拥有的欧洲专利(专利号:0261611)有效期内(该专利于1987 年9 月申请,已于2007年9 月到期失效)在英国销售该型号的设备,“赔偿损失”因公司销售该台设备未盈利,原告也无法向法院举证该台设备给其造成的损失,因而也就未对赔偿方式做出选择。公司可能承担的损失主要是诉讼费用25万英镑及其利息。
而2007年11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高学明承诺,他个人承担此案可能给洛阳北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排除其他股东一切与此案有关的风险。高学明持有北方玻璃73.32%的股份,按照2009年12月31日发行人净资产折合31937.19万元。
由于另外一起发生在加拿大的专利案,加拿大联邦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才作出判决,此时距离北方玻璃第一份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相距大半年有余,北方玻璃在2010年的招股说明书中并没有提及此案。
但据原告方格拉司通介绍,在加拿大的这起专利案,格拉司通方面在2007年就已经提起诉讼。
加拿大案:全盘否认侵权
由于2010年过会后迟迟没能拿到证监会的上市批文,北方玻璃在2011年再度上交材料申请过会。在2011年公布的最新招股说明书中,北方玻璃对发生在加拿大的这起专利案进行了简单陈述。
招股书称,2011年3月10日子公司上海北玻收到加拿大联邦法院寄送的加拿大诉讼案件判决书,加拿大联邦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对Glaston 公司(格拉司通)起诉Horizon Glass & Mirror 公司(被告)和上海北玻(被告)侵犯其在加拿大的专利号为1308257 号“弯曲及强化玻璃板的方法及器材”和2146628 号“弯曲及强化玻璃板工作站”的专利权案件(下称“加拿大专利案”)作出缺席判决,包括声明上海北玻侵犯了Glaston的257 号专利和628 号专利;禁止上海北玻以任何方式出售侵权设备到加拿大等。
北方玻璃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加拿大专利案法院虽未明确具体的赔偿数额,但比照英国专利案,公司利用涉案技术生产出口到加拿大的设备只有涉案设备一台,因此发行人可能承担的损失最高也即该台设备的全部盈利,最高不超过18万美元;原告支付的律师费预计也不会高于英国专利案的25万英镑。
但对于两起诉讼,北方玻璃方面表示,由于中国与英国、加拿大没有签署司法协助协议、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英国、加拿大法院的判决,我国法院应不予承认和执行,该等判决在中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北方玻璃同时认为,竞争对手之所以选择在国外起诉发行人,这是竞争对手利用专利保护伞设置技术壁垒来遏制发行人在国外市场发展壮大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而且经专业权威机构认定发行人涉案设备所使用的技术与原告在英国、加拿大申请的专利技术有本质性的区别,不存在侵权行为。
不过北方玻璃同时又表示:虽然英国、加拿大法院的判决不能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但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对两境外专利案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计提预计负债800万元。
格拉司通:招股书隐瞒事实
对于北方玻璃在前后两份招股说明书中的表述,两起案件的原告,来自芬兰的格拉司通并不认同。
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格拉司通中国区市场推广经理周婕表示,北方玻璃在招股书中的表述存在问题,并希望其承认侵权事实。
根据格拉司通提供的材料,他们认为北方玻璃在招股说明书中的表述起码存在四点问题。
1.北方玻璃称,在英国专利案件中已经向Tamglass提交了计算损失的资料,但Tamglass并未在法院判决要求的4周内就赔偿方式进行选择。
对此,格拉司通认为,根据英国法院判决,北方玻璃应在2006年3月15日前提交损失计算及侵权所得利润,但实际上虽然Tamglass于2010年4月及5月书面要求,北方玻璃始终未曾提供法院判决其提供的资料,因而更不可能存在“Tamglass并未在法院判决要求的4周内就赔偿方式进行选择”的情况。
2.北方玻璃在2011年招股书中称,根据英国法院判决其与另一被告共同承担Tamglass的诉讼成本25万英镑,并未完整披露该判决内容下的责任。
格拉司通认为,首先,根据英国法院判决,北方玻璃与另一被告应共同承担Tamglass所有的诉讼成本,及应支付Tamglass实际产生诉讼费用(截至2006年1月31日,两被告应共同承担的诉讼成本为443380.45英镑)。并且,根据英国法院判决,该25万英镑作为暂定费用应由北方玻璃先行单独承担而非“与另一被告共同承担”,并且根据英国法院判决北方玻璃本应在2006年3月1日前支付完毕。其次,英国法院还判决北方玻璃承担Tamglass因其侵权行为引发的费用(截至2006年1月31日,应由北方玻璃单独承担的费用为32369.6英镑)。再次,根据上述判决,北方玻璃还应就上述费用承担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利息。
3.北方玻璃在2011年招股书中对其合资子公司上海北玻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在加拿大侵犯Glaston专利技术的案件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格拉司通表示,其在加拿大法院判决上海北玻专利侵权并发出禁令禁止其向加拿大出售侵权机器的情况下,北方玻璃一再为其侵权行为开脱、避重就轻。
4.北方玻璃在2011年招股书中隐瞒了Glaston及Tamglass向其正式致函索赔的重要事实。格拉司通表示,继北方玻璃公布2010年招股书后,Glaston与Tamglass分别于2010年4月和5月致函北方玻璃及其董事长高学明,要求其履行英国法院判决,并且仅就英国专利侵权案件要求北方玻璃赔偿9931992.97英镑。然而对于这一重要事实,北方玻璃在2011年招股书中只字未提。
对于格拉司通的表述,记者致电北方玻璃证券部,但被告知董秘并不在办公室。格拉司通提出的4点质疑也没有得到北方玻璃方面的回复。
7月25日,格拉司通再度在其网站上发布“重要声明”称,北方玻璃及其董事长高学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二次先后公开的招股说明书均存在披露信息不实、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并隐瞒重大诉讼风险的情形。格拉司通已将上述北方玻璃侵权案件以及信息披露严重错误等情况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进行了再次通报。
声明同时表示,北方玻璃虽在2011年招股书中表示其为英国和加拿大专利侵权案件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800万元,且董事长高学明承诺其个人对所有两起境外专利案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事实上,根据英国及加拿大案件的判决内容及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仅英国案一案格拉司通已索赔1004.4万英镑(约合人民币1.04亿元),尚未包括加拿大案件的索赔要求。招股书中所说的人民币800万元根本不足以弥补上述专利侵权案件可能给其带来的损失。
[责任编辑:莫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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